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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区域内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开云 开云体育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开云 开云体育政部门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依法依规实施本区域内专利纠纷调解工作: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发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二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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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请求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及相关证据。 单独对侵专利权赔偿数额提出调解请求的,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发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表明是否同意调解;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二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请求人。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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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开云体育 kaiyun.com 官网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