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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链接为:,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2)提交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声明”。此声明没有固定的格式,写明申请号(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信息、代理机构信息等,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表达解除与代理机构委托关系意愿即可。
(4)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5)解除代理机构后,如专利权人为单位,则需要委托一名单位员工做为联系人,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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