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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简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 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 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和 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2)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其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而专利权要求其保护对象的首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著作权一般依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而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而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能够获准注册的商标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能够获准注册的商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注册商标和撤消注册商标是使商标专用权消灭的两种不同程序。 (1)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放弃其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而撤消注册 商标是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取消。 (2)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之日起终止,注销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而撤消注 册商标有两种情况,发生争议撤消和不正当注册撤消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 生违法撤消情形时,则从撤消之日起终止商标权。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答: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版权归属分为两种: 一种是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另一种是除上述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 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 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可以防止他人抢注商标 (2)有利于制止仿冒等侵权行为 (3)有利于推行名牌战略创世界驰名商标 专利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1)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 (2)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促进新技术的公开与传播 (4)为外国提供制度保障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是 作品的传播者。(3 分)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新的 传播形式。(3 分) (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 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除表演者权外都属于财产权范畴。
.简述在我国商标与外观设计有哪些区别 简述在我国商标与外观设计有哪些区别? 简述在我国商标与外观设计有哪些区别
(1)使用目的不同 (2)适用法律不同 (3)保护期限不同 (4)获权条件不同
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 的 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 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 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 具体含义
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 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1)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天津一手房置业顾问的作品是职务 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 品完成后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特殊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它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 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好; (3)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 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 许可使用的形式; (7) 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 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9)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 违约责任
(1)自动取得原则 我国采取这一原则,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登记注册取得原则 (3)其他取得著作权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 12 种: (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 使用(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6)教学或研究使用(7)公 务使用(8)馆藏使用(9)免费表演使用(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 字的使用(12)盲文使用。
(1) 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轻捷严重的; (3) 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类罪; (4)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
(1)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2)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但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4) 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著作权的客体即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要具有创造性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 即需要借助 一定的载体来表现。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思想 的表现形式。创造性也是对表现形式的要求。
(3) 作品应该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能够为人们所可感知并可复制 (4) 内容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的 ) 2、 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人 ( 首次制作人 ) 3、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 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善意的状况下行使。 ( 不得行使 ) 4、 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审查 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 5、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 利的,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赔偿 )
对的 ) 7、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 ( 对的 ) 8、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提出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提出续 展之日起算。 ( 商标届满之日 ) 9、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三年内,商
一年内 ) 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县级 )
1.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库公司) 1.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 ) 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讯能公司) 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 (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 26 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 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 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 停止侵权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 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 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 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 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 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 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 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 为不构成僵权, 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为不构成僵权, 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 1999 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约定: ,约定 年 12 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 , 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 用作品的电子版权, 合同后的 6 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 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 两部集, 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集,2000 年 2 月, 、 长袖善舞》 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 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 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 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 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插放、展览, 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插放、展览,并可以现在 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 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 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 年 6 月,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 文 《 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 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 ,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 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 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 , 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 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 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 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 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 )(珠海出版社 长袖善舞》 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 两部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 社)两部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 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 部的书名; 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线 部的书名;在小 , 熄灯做伴》 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 不活了》 部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 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 16 部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 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 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 2000 年 7 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 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 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 10 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 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 月间, 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 年 7 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 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 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 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 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 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 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 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问: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试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答: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 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 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 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 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 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 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 务.
2.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 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浸 权结果, 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 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 只约定合 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 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 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 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 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 讯能公司, 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 站之间,对传播侵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仅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3.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 时地断开了链接。 4.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 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 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燕妫机械厂于2000年 燕妫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0 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 日取得 2001年 该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2001年 月北京金都冶金机械 2001年3月,该专利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2001年 1 月北京金都冶金机械 未经许可,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 厂未经许可,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原告的专 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了巨额利益。 燕妫机械厂、 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了巨额利益。2003 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 燕妫机械厂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 金都冶金机械厂侵了其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 是否侵权 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答:是侵权。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台车滑道密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了燕妫机械厂、 艾瑞机械厂的专利权, 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类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在第 30 类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 招商银行“一一卡通”指定使用“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 招商银行“一一卡通”指定使用“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 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 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 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 日修改前的《商标法》 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 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 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 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 。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 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 “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问:试分析商标 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理由是什么? 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 理由是什么 答: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 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开云 开云体育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 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 缺乏显著特征的, “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储蓄银 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 “一 卡通” 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而且,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 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 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 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 与
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 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 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 标的,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 有招商银行一家在服务上使用“一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 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 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 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 33 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 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 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 但商品上标有地 , 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 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Kaiyun App下载 全站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 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 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 8 条第 9 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 品厂于 1991 年以其在第 32 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0914 号 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 娃哈哈” “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 1989 年获准注册 的“娃哈哈”商标与 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 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 3 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 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 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 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 “ 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娃哈哈” 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 “ 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 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 类的化妆品。 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 标的指定商品为第 3 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 32 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 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 也就更无所谓, 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 也就更无所谓, 侵了注册商 , “ 标的专用权 这一问题。 专用权” 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 ,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 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 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 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 娃哈哈” 妆品厂注册的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 546209 号“娃哈哈”商 标予以撤销。 天内, 娃哈哈” 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 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 “娃哈哈”一词是杭 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 1989 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 “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 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 (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
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 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 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 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 年甲、 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 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 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 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 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 社调整署名顺序, 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 名顺 序被调,便告乙侵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序被调,便告乙侵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侵权。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 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分) 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 (2 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 作者姓名顺序 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 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 社会评价也有区 别。 分) 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 (3 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 益,因而构成侵权。 (3 分) ④在合 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 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 第一版 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 分) (2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 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 设备、资料等 并支付报酬。 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 设备、资料等,并支Kaiyun App下载 全站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 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 ,乙在完 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 申请专利。 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 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 T 申请专利。 ,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 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 T 的 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 T 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 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 ) 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1)该项附属技术 T 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业余发明人乙所有。 分)其理由为: ① (2 就本题所提供的资料可知, 甲与乙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为委托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 乙完成并向甲交付了委托开发出来 的技术,全部权利归甲公司所有。 分) ②技术 T 不 (2 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之结果,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该项技术 T 的专利申请 权应归业余发明人所有。 分) (2)该纠纷可以通过以下诸方式予以解决: ①由甲乙双 (2 方协商解决,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分) ②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分) (1 (1 ③在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前提下, 可由仲裁机构仲裁。 1 分) ④ (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方式解决 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 商标; 长城商标 甲厂自 1984 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 长城 商标;1986 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 长城商标 乙厂的长城 长城商 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用长城 商标。1988 年 3 月,乙厂的 长城 商 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 长城 商标。 的商品为服装等。 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 商标, 长城商标 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 年 1 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 长城 商标,很容易引起消 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费 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 ) 侵权?为什么? 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 长 )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 商标? 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商标 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自 1988 年 3 月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 权。甲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 装)上使用长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 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分) (2)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 1988 年 3 月开始(或 (3 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 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 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 其被核准
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长城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 (3 分)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 商品上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 分) ②购买 该商标的所有权。 的配件。 中国的甲公司生产产品 a,需从市场上购买关键部件 b 作为产品 a 的配件。乙公司已经 取得关键部件 b 的中国发明专利权, 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关键部件 b,但未许可丁公司生产关 :(1 键部件 b。问:(1)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 b,作为配件生产产品 a, 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2 是否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为什么?(2)如果甲公司确实不知道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 是未经乙公司许可的侵权产品, b 是未经乙公司许可的侵权产品,而从市场上购买了丁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 b,作为配件生 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产、销售了产品 a,是否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应承担对乙公司损害赔偿的责 为什么? 任?为什么? 答:(1)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2 分),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 b 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 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3 分) (2)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害(2 分)。侵害专利权的认定,应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依据《专利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甲公司能证明其购买的关键部件 b 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损害 赔偿的责任。(3 分) 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 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 可合同中, A 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 B 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 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 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 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 (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2 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 : 1) 问 (1 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1)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2 分)。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 19 条的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 分) (2)该特别约定无效(2 分)。根据《商标法》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经许可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的, 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此条规 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违反此规定的约定无效。(3 分) .1994 年 12 月,H 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 G 化工厂厂长张某结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年春节, 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 年春节,梁某与 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 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 H 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 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 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 G 化工厂的 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 G 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 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 H 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 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 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 1995 年 5 月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提交了“ — 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 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 年 7 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 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为什么? 请分析:梁某和 H 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为什么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6 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 H 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 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 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 1995 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 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 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 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 托完成的技术成果; 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 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 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 L 翻译了美国 5 年前在 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 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 名为 S 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 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 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 。S 《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 。 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 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 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 S 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 《 茶余》报辩称, 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 《饭后茶余 茶余》报辩称, 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 《 人支付报酬即可, 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 《休闲 文首先发表于国外, 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 S 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 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 《 著作权法保护, 休闲》 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 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 ,尊重了作者人身权, L 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 S 的作品,属于侵 S 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 S 付酬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 简称富士宝公司)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 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商业秘密纠纷, 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商业秘密纠纷, 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 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 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 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 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 万元; 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 200 万元;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被告辩称: 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 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被告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 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 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 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 有技术得来的, 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 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 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 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 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佛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 年 8 月 12 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 日被公告, 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设计专利申请,1997 年 5 月 14 日被公告,5 月 21 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 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 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被告家乐仕 月交来其依法获得的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 公司于 1998 年 9 月交来其依法获得的专利证书。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 1997 年 7 月 24 日, 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 授权日为 1998 年 7 月 3 日。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 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 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 601、 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生产的 G D 601、G D 602 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原告富士宝公司 多年来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方法, 个一级经销单位; 多年来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方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 83 个一级经销单位;500 个二级销售网
点,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包括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订员工手册, 包括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订员工手册, 注明“对公司的业务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记录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注明“对公司的业务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记录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违者受到严肃处理” 亿元, 违者受到严肃处理” 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 1996 年的销售额是 1 亿元,1997 年为 6831 。 万元。 年任富士宝公司的销售员, 万元。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于 1991 年任富士宝公司的销售员,1995 年任销售 部经理, 月辞职离开富士宝公司。潘某辞职前, 部经理,1997 年 6 月辞职离开富士宝公司。潘某辞职前,已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了家 乐仕公司。 家乐仕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乐仕公司。同年 7 月,家乐仕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 月开 601、 电热开水瓶, 月投放市场。 始生产 G D 601、G D 602 电热开水瓶,10 月投放市场。经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家乐仕公 司的财务账册审计后查明, 司的财务账册审计后查明,家乐仕公司于 1997 年 11 月、12 月开始向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 络中销售自己的产品,计有武汉商海电器有限公司、吴江市明炀工业品有限公司等单位。 络中销售自己的产品,计有武汉商海电器有限公司、吴江市明炀工业品有限公司等单位。 这些单位均处于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中, 这些单位均处于富士宝公司的销售网络中,其中部分单位为富士宝公司至今尚未公之于众 的秘密客户。仅从家乐仕公司不完整的帐目上统计, 的秘密客户。仅从家乐仕公司不完整的帐目上统计,该公司从 1997 年 10 月至 1998 年 3 月 生产被控电热开水瓶 69 882 个, 销售 66498 个。 该公司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税后纯利润为 1536 元。 另查明: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原告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 另查明: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原告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 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因是已有他人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因是已有他人对富士宝公司的专利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了撤销专利申请, 1998 年 6 月 23 日,国家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了撤销专利申请,维持了富士宝公司 的专利。 的专利。 原告的专利是否是已有技术?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问 :1、原告的专利是否是已有技术?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2、原告与被告的专利是 否相似?如何认定?为什么? 被告是否侵原告商业秘密?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否相似?如何认定?为什么?3、被告是否侵原告商业秘密?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 什么? 如何判决? 什么?4、如何判决? 原告富士宝公司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 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销请求。故被告家乐仕公司对富士宝公司 的专利以其是已有技术为由提出的抗辩,本案不再重复涉及。 (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有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进行审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家乐仕公司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富士宝公司诉讼请求, 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法规 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 公司生产的 G D 601、G D 602 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 963084275 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家乐仕公司生产和销售的 G D 601、G D 602 电热开水瓶构成对富士宝公司专利的侵权。 (3)原告富士宝公司对自己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多 年来,这些经营信息给富士宝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使该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经营信息是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 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维修便利, 富士宝公司虽然将自己 的部分客户名单在保修卡上公开, 但其他客户的名单尚未解密。 被告家乐仕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潘某在富士宝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 明知这些商业秘密是该公司经过 长时间的投入才得来,该公司与其员工订有保密的约定,却辞职自行办厂,并违反与富士宝 公司的保密约定, 将其掌握的富士宝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家乐仕公司。 家乐仕公司利用这些 信息从事销售活动, 以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高额利润。 这种行为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家乐
仕公司对侵富士宝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开始立项开发一种新型的电Kaiyun App下载 全站热水瓶, 上海某热水瓶厂从 1984 年开始立项开发一种新型的电热水瓶, 20 万、配备技术 月开发成功,准备大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正在此时, 人员 10 人。1986 年 4 月开发成功,准备大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正在此时,该厂发现在当月 的中国专利局公告上日本某公司获得的一项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与该厂准备投产的电热水瓶 的外观十分相似。如果该厂将产品投放市场必定构成对该项专利的侵权, 的外观十分相似。如果该厂将产品投放市场必定构成对该项专利的侵权,但如果产品不进 入市场,则该厂的开发将无法收回,损失巨大。 入市场,则该厂的开发将无法收回,损失巨大。 1、上海某热水瓶厂可以采取哪些方案防止对该日本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上海某热水瓶厂可以采取哪些方案防止对该日本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答:可以先取得日本公司的该专利许可实施权(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做专利 标记权)然后再将产品投放市场;也可以放弃投产计划,另行开发新产品;也可以立即组织 力量首先检索日本国内所有的家庭生活杂志资料, 全力寻找能否定该专利新颖性的材料, 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分) (6 著名作家刘某就其刚完成的《无情的结局》一书, 著名作家刘某就其刚完成的《无情的结局》一书,与B出版社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 可使用合同,许可B出版公司在中国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版,在该书出版后, 可使用合同,许可B出版公司在中国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版,在该书出版后,C出版社见该书 销路极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刘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 销路极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刘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 版发行该书中文版? 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中文版? 版发行该书中文版?B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中文版? 答: 刘某和 B 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版。 因为著作权专有许可 使用是指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 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在著作权专有 使用许可的条件下, 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使用许 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即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许可使用合 同中没有明示的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由于在本合 同中,只规定由 B 出版公司行使权利,所以,刘某和 B 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 版该书中文版。 分) (6 4、B出版公司能否以C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版公司能否以C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 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 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 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 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人,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 著作权人许可的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在本案中,B 出版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是著作权专有许 可使用合同,授予 B 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所以,在 C 出版 社侵了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时,B 出版公司有权以 C 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 (6
1.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 33 类酒商品申请注册 王府井 商标,被商标局驳 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 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 商标, 王府井”商标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
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 王府井 王府井”, 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 ,但商品上标有地 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 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 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问题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 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 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 8 条第 9 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 南海出版公司于 2001 年 4 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 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 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 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 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 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 同。 2001 年 10 月 18 日 ,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 期转载了《 该报社自 200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02 年 2 月 8 日 ,分 28 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 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 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 向其提供正误表。 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 向其提供正误表。 2002 年 3 月 10 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 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其享有的修改权、 未收到稿酬。后周海婴以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 鲁迅与我七十年,侵其享有的修改权、发 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报社称其行为已得到南海出版公司许 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 可,而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询问稿酬等 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 情况说明原告知悉此事并认可同意的,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 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为什么 本案如何判决 试分析该案中被告是否侵权 为什么?本案如何判决 为什么 本案如何判决?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鲁迅与我七十年》著作权人周 海婴与南海出版公司是图书出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南海出版公司享有 《鲁迅与我七十年》 一 书的专有出版权,但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5 分) 2.周海婴作为《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著作权人,在与南海出版公司签定的出版 合同中,严格限定了南海出版公司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故在未征得周海婴同意的情 况下,南海出版公司无权擅自许可该报连载周海婴的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及相 关权利人进行权利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许可合同中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严格的界 。 定,是双方行为和纠纷解决的依据。(5 分) 3.被告仅获得南海出版公司的同意,但未得到周海婴的许可即转载了周海婴的作 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签定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限定,而且要注意查明 对方是否合法拥有某项权利。南海出版公司的这种许可行为没有权利依据,而被告某报社作 为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查明南海出版公司是否拥有转许可的权利。(5 分) 4.周海婴书信的内容虽未明确反对该报社连载其作品,但从周海婴向该报收集连载 报纸、寄正误表,询问稿酬等情况,不能得出其对该报的连载行为表示同意的结论。该报连 载 《鲁迅与我七十年》 一书的行为事先没有取得周海婴的许可,事后亦未获得周开云 开云体育海婴的同意, 在著作权人去函询问稿酬亭宜时就应当意识到著作权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与作者协商,其
置之不理的态度在主观上也已转化为故意 其行为侵了周海婴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 责任。(5 分)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 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以下 以下简称华企公司 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 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 简称中录总社 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的制片人,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 的制片人 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 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 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 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 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公开致歉, 停止侵权, 万元。 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78 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 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智公司 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 通过 :《 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 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 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 以下简 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 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 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 剧在我台播出。 称创意中心 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 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 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 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 并不是盗播,未侵原告的权利。 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原告的权利。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995 年 2 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 一》 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 《一 《 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 一》 《 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一 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一》 《 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 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 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 的 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 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 本电视剧文字作品、 文字并应附有 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 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 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 的声明文字。 经许可,不得使用 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 原告华企公司在《 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 宜。1996 年 4 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 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 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 无线电视(非上星 非上星)播映权作价 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 无线电视 非上星 播映权作价 340 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 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 二年。关于《 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1996 年 8 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 集电视剧《一路等候》 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 25 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 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 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 卫视台)播出 附购买播映合同书)。 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 卫视台 播出 附购买播映合同书 。如本片播出时 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 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 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 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 《一》剧由创意中心 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 的证明。 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 的证明。1997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31 日,山东 剧全剧, 秒随片广告。 问题: 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 时许连续播出了 一》 《 剧全剧,剧前附有 90 秒随片广告。 问题: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律依据)? 为什么?(法律依据 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法律依据 答: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 人,享有著作权。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8 分)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 侵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 山东电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 。 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 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 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一》剧享有著作权。(8 分)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 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
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山东电视 台未尽审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 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 山东电视 。 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 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机关请 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 种请求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由专利局依据申请人的 请求 授予其排他的独占性权利。(2)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前提,只有对 某项发明 创造拥有合法的申请权,才有可能据此取得专利权。但拥有专利申请权未必就必 然取得专利权。若申请专 利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时,专利申请人则因为该发 明创造未被授予专利而不能转化为专利权 人。专利申请人可能众多,但只有一人可能转化 为专利权人。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它是通过利用自然规律而产 生了一定的技术效 果;而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设计, 它是通过利用人们的审美情趣和审美心理而起到美化 产品 的效果。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本身所作的创造性改进;而在外观设计中, 产品只是载体而已, 其本身 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之列。(3)实用新型通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改进,以达到 完善产品技术性能、 增强产品技术效果的目的;而外观设计只是对产品外观的一种装饰,起 到美化的作用。 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 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 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 者。(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所赋予作品的 新的传播 形式。(3)两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是独立的,它可以单独行使而邻接 权 则依赖于著作权, 它是从著作权邻接而来的一种权利, 除表演者权外都居于财产权范畴。开云 开云体育APP开云 开云体育APP开云 开云体育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