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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以下事宜: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本规定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受商标代理机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的本机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依照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从事代理业务,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支持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但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材料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予以办理,通知商标代理机构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投诉处理、保密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为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十六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三)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故意侵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商标代理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必要合理的措施。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合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
对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代理等信息的发布和公示工作,健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业务指导等协同配合机制。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
(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
(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
(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
(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一)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二)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
第三十三条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
(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
(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情况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通报,或者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作出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并予公告。
因商标代理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属于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商标代理机构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在停止受理业务期间,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妥善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新任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并予公告。
第三十六条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Kaiyun 开云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商标事宜,收受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与商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参照本规定处理。
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五章43条,除总则部分概念性规定以外,涉及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商标代理行为规范、商标代理监管及商标代理违法处理措施等。
第五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第一款规Kaiyun 开云定,凡代理机构均需备案,且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需延续备案一次。
根据目前商标局大力推广电子申请及电子发文以及该规定来看,如不进行商标备案,或者在备案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将存在很大可能丧失商标代理资格,无法合法合规进行商标代理业务。
(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根据第六条规定,除以前的常规备案提供证机构证件材料及其他简单信息以外,对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都要求精准化信息填写备案。
根据商标局备案系统以及官方备案解答可知: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出生年月、学历、专业、从业年限、具备的从业能力证明,同时需填写从业履历、知识产权获奖情况、从业培训经历等。所填备案信息需同步上传证明文件。
关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可以作为从业能力证明的材料类型主要指法律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职称、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但这些目前并不属于强制性证明材料。随着代理规范的要求,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相关能力证明材料也可能会逐渐变成从业的硬性条件。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或审查协作单位辞职或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在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第七条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根据第七条相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如果出现变更的,如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均需要在主管机关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实际代理人发生变动,也应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根据第十条相关规定,实际就是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比如不要利用商标代理的优势以欺诈或者诱骗方式获得代理。也不要利用代理机构的优势变相囤积商标占用商标公共资源。
桃子想要申请一件商标“西西”,A代理机构经过检索之后发现通过率低于30%,但是为了接单,告知桃子通过率超过90%,如果不过就全部退款。于是桃子就委托A进行了申请,最终驳回。之后桃子无法联系上A代理机构,也未能追会退款。
A的行为就明显属于为了成单利于自身优势欺骗委托人的行为。在我们实际接案中是一定不能出现的。不仅仅是因为规定的要求,这种行为也和我们的公司理念严重相悖。
葡萄是A商标代理机构的法人,柚子是A公司的员工。现在A公司发现囤积商标有利可图,并且直接通过A公司代理,非常方便。葡萄注册了一家B公司,柚子注册了一家C个体工商户。然后B公司以及柚子通过A公司进行了大量商标申请。商标核准之后又依赖A公司的客户资源进行商标转让售卖。
第十四条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1、在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案件或者复审、诉讼程序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2、曾代理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又代理其他人对同一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撤销、宣告无效申请的;
桃子要申请一件商标“桃子”,发现被牦牛抢注了。目前正初审公告中,桃子委托A商标代理机构提请异议,A接受了委托。牦牛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也来委托A进行答辩,A同样接受了牦牛的委托。这种行为属于双方委托,是不被允许的。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法律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也是要求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合规代理,当申请人实际存在恶意申请、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抢注时,代理机构不用接受委托。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护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伪造、变造的公文、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仍然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是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细化,是指的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伪造这些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行为是构成刑法上的罪。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些代理机构为了推广和招揽客户,伪造一些假的文书进行推广宣传;修改缴费通知书上的费用的;明明被驳回了,但是为了欺骗客户,伪造注册成功的文书。这些都是伪造变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商业声誉的;
第二十八条是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扩充。要求代理机构要以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不能以诋毁其他代理机构的手段来招揽代理业务。22年11月份时,一家代理机构在自建网站发布“**商标注册有什么不同。某些机构:欠缺专业性……注册成功率低……效率低……”被上海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1万。
我们在业务招徕过程中,应合理规避这种行为,不要有损害其他代理机构声誉的行为,合理正当竞争。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或者利用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信息,恶意申请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仍接受委托的;
(二)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或者违反规定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从业限制的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告知后,拖延或者拒绝纠正其聘用行为的;
(四)代理不同的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的,申请时在先商标已经无效的除外;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商标属于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仍帮助恶意注册人办理转让的;
(六)假冒国家机关官方网站、邮箱、电话等或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者向委托人提供商标业务相关材料或者收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委托,或者指使商标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编造的虚假商标材料,仍帮助委托人提交,或者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制作、提交虚假商标申请等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是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细化。
第(一)项,比如,疫情初期,抢注“雷神山”、“李文亮”;俄乌冲突爆发,抢注“普金大帝”、“泽连斯基”。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申请,具有不良影响,不应接受委托。
第(四)项,属于利益冲突。就是相同或存在类似的商标,即帮M在第9类上申请了“电池、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同时也帮N在9类上申请了这些商品。这种情况就是在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进行代理。如果M在先申请已经无效,后来N再委托,则不属于此种情形。
第(七)项,滥用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比如“胡辣汤”事件。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申请了“逍遥镇”商标(实际为普通商标),在22年11月以侵权为由向数十家店铺提起诉讼,表示如果想要使用“逍遥镇胡辣汤”这一品牌,就需要每年交1000元会费,不然就得赔偿3—5万。但逍遥镇作为乡镇名称,本属于该镇社会成员自由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当地的胡辣汤经营者拥有合理使用“逍遥镇”这个地名作为店铺招牌的权利。胡辣汤协会的行为明显属于商标权的滥用。
第(十)项,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这种明显低于成本的行为,实际属于不正当竞争,将严重扰乱正常的商标代理市场。
(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
第三十条,实际主要针对代理抢注或者囤积设定的条款。在前述部分条款解读中已有相关的介绍,故不再详细说明。该条款其实加重了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代理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可以理解法规的立法本意,适用原则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相当于要求代理人在先对商标合法合规情况做了一个预审。希望大家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持续不断学习,并实时关注最新案例及学习分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四)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标信息,以谋取交易机会的;
(五)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非正常方式加速办理商标事宜,或者提高办理商标事宜成功率,误导委托人的;
第三十一条,实际列举了六类不同的虚假宣传行为。特别需要注意在推广宣传,招徕客户时,应事实求实,不能虚构事实、夸大成功功率、承诺结果等形式误导委托人。开云 开云体育APP开云 开云体育APP开云 开云体育APP